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已更名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教育费纳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如下:应计时: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付贷款。
条目地方教育附加贷款:营业税和附加贷款:应交税金应交地方教育。2.不计算印花税。交的时候:借:管理费要交印花税。贷款:银行存款。3.水利基金一般不计提。上交时:借: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如果地税局一定要你支取(这是经验,地方税收一般没那么严格),支取时:借: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贷:其他应交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营业税及附加: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应承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176应交其他教育费附加、2176应交其他地方教育费附加:一般同上,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应计时借:营业税及附加管理费、印花税、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税费明细),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根据2016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的《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2.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已更名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新准则包含营业税及附加,分录如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计入管理费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科目。即使有人说你看不出来,那就看这些准则和制度的主体使用情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通过哪个科目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用本科目核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该列哪个科目教育费附加包含在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中。根据新会计准则,计入“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按原企业会计制度,计入“其他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率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作用:发展地方教育,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农业和乡镇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的紧急通知》,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3%,为国家标准,暂不征收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哪个科目?记录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有以下分录:1 .支取:借: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交纳税金:借记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银行存款;3.月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税金及附加。
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并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在旧标准下,城建税被列入应税“金”科目;教育费附加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准则下,应税“金”科目改为应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列入“应交税金”科目。之前记录的账目只是科目名称不同,不涉及盈亏等问题,不需要更改。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记入哪个科目计提及借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行业税率)(如建筑业3%;服务业5%)应纳税额应缴纳城建税(城建税以缴纳的营业税为基数*7%)。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教育费加(教育费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计算)。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12%计算)。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走什麽科目知道的请回答谢谢支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款应交税金、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借银行存款。收入属于主营业务的,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他人的,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清算的,计入固定资产清算。目前没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新会计准则规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
教育费附加计入什么科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什么科目教育费用包含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教育费附加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地方教育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了《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按照《国务院关于筹集农村办学资金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