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发〔2002〕87号2002年9月3日)关于印发《注册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安全认定办法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属于任何级别的专业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属于职称评估范围的专业目录。1、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职称参加国家注册安全考试工程师通过后取得执业证书。单位可聘为工程师或经济师。法律依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发〔2002〕87号2002年9月3日)关于印发《注册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师执业资格...
更新时间:2023-04-07标签: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单位不认职称不认工程师单位 全文阅读